1.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,若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,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。其中「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」需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【勞動部(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)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】。
2.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之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:(1)強度計算書:應考量施工架自重、外加荷重(如人員、材料及機具等)、風力及地震力等因素,實施結構計算。(2)施工圖說:包括施工架之平面圖、立面圖及剖面圖等,內容應說明施工架之各部尺寸構造及材料、種類、型式、構材連接方式、基礎設置方式、繫牆桿或壁連座安裝方式、斜撐支撐方式及施工架組拆步驟等。
3. 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高度計算自施工架設置處所之最低點開始計算至施工架最高點,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。
4. 懸吊式施工架、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,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安全事項。(一)決定作業方法,指揮勞工作業。(二)實施檢點,檢查材料、工具、器具等,並汰換其不良品。(三)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。(四)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。(五)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;但(二)部分於拆除作業時不適用。
5.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,應設置防止作業勞工墜落之設備,如扶手先行工法或同等安全以上之工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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